江西教師資格證考試中學綜合素質考點:學生的權利保護(二) ——學生的權利與保護
- 時間:
- 2019-01-21 20:38:54
- 作者:
- 胡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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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江西教師資格證




根據教師資格證考試大綱的要求,《中學綜合素質》教師的權利與義務這一節需要了解有關學生權利保護的教育法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
一、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指國家憲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權利,如《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受法律保護。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一律平等,不受種族、性別、社會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規授予尚處于學生階段的公民的權利。根據《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以下五項權利,分別簡稱為:參加教育教學權、獲得經濟資助權、獲得學業證書權、申訴起訴權和法定其他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權
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簡稱“參加教育教學權”。這是學生的基本權利。這項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
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課堂教學、講座、課堂討論、觀摩、實驗、見習、實習、測驗和考試等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剝奪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這體現了教學民主精神,是廣大學生接受教育和獲取知識的保障。
(2)使用教育教學設施權
學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的權利。為保障學生完成學習任務,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法按規定提供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2.獲得經濟資助權
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簡稱”獲得經濟資助權”。獎學金是為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報考國家重點保證的、特殊的、條件艱苦的專業的學生而設立的經濟自主制度。貸學金是指為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而設立的經濟資助制度助學金,又稱為勤工儉學金,是指為使學生.特別使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參加勞動獲得報酬,自主完成學業設置的經濟資助制度。凡是符合規定的學生都有權參加勤工儉學活動,并獲得一定的勞動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學生的助學金。
對于貧困家庭上不起學的孩子,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助學貸款政策做出重大調整,以保障貧困家庭學生的法定受教育權利的有效實現,從而維護教育公平。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學生都可以通過學校申請貸學金,這是受教育者享受法律保護的平等權利。對貸學金的款額、對象,國家都有明文規定。
對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國家已經明確不收學費、雜費,并且由國家財政保障義務教育經費。新《義務教育法》第四十四條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閑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有獲得國家經濟幫助的權利。
3.獲得學業證書權
獲得學業證書權是指學生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獲得公正評價
按照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學生的學籍檔案里有學習成績登記表,學校要如實地記錄學生各科學習成績和品行狀況。學業成績的評價是教育機構對學生在受教育的某一時期內學習情況和知識結構、知識水平的概括.具體包括課程考試成績記錄、平時學習情況和總評等。品行評價包括對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勞動態度等的評價。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是指學生有權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獲得按照國家統一標準的一視同仁的客觀評價。教師對學生的評價不應受到學生家長的權勢、地位、金錢等影響.也不能受到其他與教育教學無關因素的影響。
(2)獲得學業證書
一個學生完成規定的學業后就應該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這是學生的一項重大權利.根據國家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授權,學校可以制定校規、校紀對在校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分。但是這一切都必須符合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必須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從本質上來看,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是對學生一段受教育時期內的學業成績、學術水平和品行的最終評定,學生除思想品德等方面合格外,完成或提前完成教育教學汁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考核及格或修滿學分.在該教育階段結束時均有權獲得相應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申訴起訴權
學生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簡稱“申訴起訴權”。當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學校、教師的侵犯時,或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學生有權提出申訴,任何人不得無理阻撓,有關部門應積極受理.并按規定及時予以答復。各級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生申訴制度.確保學生享有申訴起訴權。
5.法定其他權
學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項權利外,還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簡稱“法定其他權”。
二、學生權利的保護
1.人身權的保護
學生的人身權保護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學生在社會生活和教育活動中人身權受法律的保護:二是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人身權受法律保護。這里所說的學生人身權保護指的是后者.主要討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生的人身權保護問題。人身權是法律所賦予民事主體與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續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公民的人身權可以分為兩種,即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主要包括姓名權、名譽權、生命權、身體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和肖像權等,人身自由權還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不受侵犯.身份權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中人身權利、監護權和親屬身份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