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教師資格證考試小學綜合素質考點: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二) ——教師的義務
- 時間:
- 2019-01-18 21:42:44
- 作者:
- 胡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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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教師資格證




根據教師資格證考試大綱的要求,《小學綜合素質》教師的權利與義務這一節需要理解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熟悉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所規范的教師教育行為,依法從教。
一、教師義務的涵義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從表現形式上看,教師的義務表現為三種形式。教師貫徹教育方針,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義務,是積極性義務;教師不得體罰學生的義務是教育法律規定的禁止性義務:當教師不顧教育法律的規定.對學生實施體罰且經教育不改的,有關機關將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并強制其履行相應的義務。
二、確立教師義務的法律依據
1.《教育法》中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對教師義務的規定有:教師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承擔著使每一個學生健康發展的任務”“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2.《教師法》中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義務作了規定,共有六個方面:一是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是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是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是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是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3.其他教育法律法規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除了《教育法》《教師法》對于教師義務的規定外,其他如《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有對于教師義務的相關規定。例如:《義務教育法》第四章“教師”中,明確規定教師: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校保護”中規定,學校保護義務中的教育保護、心理健康保護、安全保護等,都是教師必須承擔的義務;《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教師有義務承擔對未成年學生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學生的不良行為進行教育預防,對未成年學生嚴重不良行為加以制止、管教,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犯罪自我防范的教育。
教師的基本義務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作為公民應承擔的義務,二 是作為教師應承擔的義務。這兩部分義務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師作為公民應承擔的一部分義務體現在教師特定的義務中,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的職業義務 有一部分是公民義務的具體化、職業化。,兩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獨立的,互不重復。
1.教師作為公民的基本義務
依照我國《憲法》的規定,教師作為普通公民,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1)教師具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教師作為公民.也要履行這些義務。
(3)教師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教師具有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5)教師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2.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的義務
根據教師的職業特點,結合《教育法》和《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應承擔:遵紀守法、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愛護尊重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水平六項基本義務。
(1)遵紀守法
《教師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簡稱遵紀守法義務。該義務有三方面的具體含義:
①教師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憲法和法律:教師作為承擔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更應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在教育教學領域起到模范示范作用:同時,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主動培養學生的民主法制意識,使學生能做到遵紀守法。
②教師必須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每一個行業都有自身的職業道德規范.同樣教師職業也必須嚴格遵守自身的職業道德規范。我國2008年修訂的《中小學教 師職業道德規范》明確規定了六個方面的內容。這六個方面,不僅是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也是教師的法定義務.教師必須嚴格遵守。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 不僅僅是違反職業道德約束的行為,同樣是違反《教師法》的違法行為。
③教師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必須成為學生的楷模。教師要從情操、言行、衣著上嚴格要求自己.成為學生的師表。教師要以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感染學生,做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
(2)履行教育教學職責
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也是教師的基本義務。《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該義務有三方面的具體含義:
①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必須堅持教育教學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 班人。必須堅持教育教學的社會主義方向,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教育,不能有違背社會主義方向和黨的政策的任何言論和教育內容。
②教師除遵守法律、法規外,還必須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按照教學計劃和課程標準的要求進行教育教學活動,不得任意改變教學計劃、不得無故缺勤、曠工,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有序進行。
③教師應按照聘任合同的約定,履行本人的教育教學職責,完成聘任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師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該義務有四方面的具體含義:
①教師應根據自己的教育教學情況.自覺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
②在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時.應堅持德育為先,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國民教育全過程。③在對學生進行政治教育時.要突出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
④有目的有組織地帶領學生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培養學生的情感,體現教育與實踐相結合的要求,陶冶學生的情操.擴展學生的視野。
(4)愛護尊重學生
《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這項可稱“尊重學生人格”義務。該義務有三方面的具體含義:
①教師必須關心、愛護全體學生:應公平對待學生,不能歧視個別學生。
②關心、愛護學生必須以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為前提。應該把學生看作發展、成長的人。不應把學生看成一個不懂事的孩子.不能以關心、愛護學生為借口,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
③教師應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不能關注學生的智力和學業成績,忽視學生德育和體質的發展.
(5)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履行本 項義務是有特定范圍的。教師應當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是指教師有義務制止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和學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負責 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至于批評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主要是指社會上出現的有害于學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現象。該義務有兩方面的具體含義:
①教師履行該項義務的范圍限于在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在這個范圍內教師對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行為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有制止的義務.超出該范圍不屬于教師的法定義務。
②一般意義上教師作為公民有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6)提高水平
《教師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這項義務可簡稱“提高水平義務”。該義務的具體含義是:
教師首要職責是搞好教學、教好功課、完成知識教學任務,因而教師就必須銳意進取,刻苦學習。要使學生學好知識,教師首先必須學好知識。“不斷提高思想覺 悟和教學水平”這項義務實際上是國家對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基本要求。歷史發展到今天,競爭已成為時代的特征,競爭的核心是人才的競爭,作為培養人才的 教師隊伍,決定著跨世紀人才的質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師,才能培養出高質量的人才。《教師法》是從提高教師素質的迫切性這一角度,提出作為人民教師應有“不 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