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教師資格證考試《幼兒綜合素質》歷年核心考點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 時間:
- 2019-01-19 22:02:21
- 作者:
- 胡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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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江西教師資格證




一、教師的權利
1.《教育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教育法》作為基本法有專章對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教育法》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對教師權利的規定表述有:“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教師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教師法》第七條對教師的基本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共有六個方面: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教師擁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除了上述六個方面的規定,在《教師法》的相關條款中,涉及的教師權利還有:教師的申訴權利,即教師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教師的人格權、人身權,教師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師的人身不容侵犯。
3.《義務教育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義務教育法》中有“教師”專章,對義務教育教師的權利也作了相關規定。其中有“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二、教師的義務
1.《教育法》中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對教師義務的規定有:教師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承擔著使每一個學生健康發展的任務”、“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2.《教師法》中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義務作了規定,共有六個方面:一是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是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是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是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是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3.其他教育法律法規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除了《教育法》《教師法》對于教師義務的規定外,其他如《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有對于教師義務的相關規定。例如:《義務教育法》第四章“教師”中,明確規定教師“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校保護”中規定,學校保護義務中的教育保護、心理健康保護、安全保護等,都是教師必須承擔的義務;《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教師有義務承擔對未成年學生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學生的不良行為進行教育預防,對未成年學生嚴重不良行為加以制止、管教,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犯罪自我防范的教育。